稅務

澳門特區實行低稅率和簡單稅制政策。稅務年度由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開徵的稅種包括博彩稅、營業稅、所得補充稅、職業稅、房屋稅、旅遊稅、消費稅、機動車輛稅及財產移轉印花稅、特別印花稅及取得印花稅等。

博彩稅

各種博彩活動(包括幸運博彩、賽馬、彩票)均須依法按照經營毛收入或其他徵稅方式繳納稅項,其中博彩特別稅是按照經營博彩的毛收入計算,稅率為35%。博彩稅收是特區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

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規章》,凡經營工商業性質的任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均須繳納營業稅。稅額按照《營業稅規章》內的「行業總表」的固定稅額計算,每一行業金額一般為每年澳門元300元,而商業銀行則為每年澳門元80,000元,另須附加5%憑單印花稅。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一條規定,於2023年度,不對《營業稅規章》表一及表二所載之營業稅稅額進行徵收。

所得補充稅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所得補充稅係以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地區所取得工商業活動的總收益為課徵對象。所得補充稅稅率如下:

可課稅的年收益(澳門元)百分比
收益至32,000 元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由32,001 元至65,000 元3%
由65,001 元至100,000 元5%
由100,001 元至200,000 元7%
由200,001 元至300,000 元9%
300,000 元以上12%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四條規定,須課徵所得補充稅之2022年度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600,000元,而對於超出該金額之收益,適用12%的稅率。

職業稅

根據《職業稅規章》,職業稅係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須繳交職業稅的納稅人分為兩組,第一組是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無論係以日薪散工或僱員方式者,第二組是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者。職業稅稅率如下:

可課稅的年收益(澳門元) 百分比
收益至95,000元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至20,000元 7%
由20,001元至40,000元 8%
由40,001元至80,000元 9%
由80,001元至160,000元 10%
由160,001元至280,000元 11%
280,000元以上 12%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條規定,於2023年度,設立職業稅稅額的扣減項目,有關扣減率訂定為30%,須課徵職業稅之2022度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澳門元144,000元,而年齡六十五歲以上或經適當證實其永久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僱員及散工,豁免限額調升至澳門元198,000元。
另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向2021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職業稅納稅人,退還60%應繳並已繳納的2021年度職業稅稅款,上限為澳門元14,000元。

旅遊稅

按《旅遊稅規章》規定,對酒店及同類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場所提供服務之價格徵收5%的旅遊稅。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七條規定,2023年度豁免下述場所提供服務而結算之旅遊稅,包括: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規範 “酒店場所內的餐廳”;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規範 “豪華餐廳”、“一級餐廳” 及 “二級餐廳;及二星級酒店及經濟型住宿場所。

房屋稅

按《市區房屋稅規章》規定,房屋稅係以在本地房屋的收益為課徵對象,對非出租房屋可課稅收益適用的稅率為6%,對出租房屋可課稅收益適用的稅率為10%。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2023年度設立市區房屋稅之稅務優惠,澳門居民可獲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另外,調低出租房屋所徵收的市區房屋稅稅率至8%。

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的、涉及不動產的臨時或確定的生時移轉,取得人須繳納財產移轉印花稅。

  • 有償方式作出移轉之稅款計算: 可課稅金額 × 稅率 + 憑單印花5%。
徵稅範圍(澳門元) 稅率
可課稅金額至2,000,000元 1%
可課稅金額由2,000,001元至4,000,000元 2%
可課稅金額4,000,000元以上 3%
  • 無償方式作出移轉之稅款計算: 可課稅金額 × 固定稅率5% + 憑單印花5%。

備註:根據第19/2022號法律通過的《2023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三條規定,於2023年度內,豁免徵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當購買作居住用途不動產時所涉及的金額至澳門元3,000,000元的相應財產移轉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倘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取得人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除須按照上述稅率表計算財產移轉印花稅外,須額外繳納10%的印花稅稅款。

  • 額外印花稅之稅款計算: 可課稅金額 × 固定稅率10% + 憑單印花5%

特別印花稅

在結算財產移轉印花稅之日起兩年內把居住、商業、寫字樓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須繳納特別印花稅。

徵稅範圍 稅款
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計一年內作出移轉 可課稅金額的20%
在結算印花稅之日起計第二年內作出移轉 可課稅金額的10%

取得印花稅

對於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取得人須繳納取得印花稅。

徵稅範圍 稅款
取得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為第二個不動產 可課稅金額的5%
取得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為第三個或以上不動產 可課稅金額的10%

消費稅

根據經 8 月 25 日第 8/2008 號法律修改、經 5 月 25 日第 7/2009 號法律修改、經 12 月 19 日第 11/2011 號法律修改及經 7 月 13 日第 9/2015 號法律修改的 12 月 13 日第 4/99/M 號法律《消費稅規章》的規定,含酒精飲料(第 II 組)及菸葉(第 III 組)自製成或進入本地區起,即成為消費稅的課徵對象。含酒精飲料按到岸價繳納從價稅及特定稅額,而菸葉產品則繳納特定稅額的消費稅。

機動車輛稅

將進口新機動車輛供自用、將新機動車輛移轉予消費者或撥作自用的自然人及法人得按機動車輛的稅務價格繳納機動車輛稅。適用稅率如下﹕

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
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元)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 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
至15,000元 --- 24%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 35% 32%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 40% 42%
由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 45% 50%
70,000元以上 --- 50%
汽車
計稅價格級別(澳門元) 每一級別的相應稅率 在結算時採用的平均稅率
至100,000元 --- 40%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50% 46%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80% 60%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90% 72%
500,000元以上 ---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