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

鼓勵投資

澳門為來自世界各地的投資者提供公平競爭的投資環境。同時,由於特區政府實施一系列鼓勵投資的政策,包括向投資者提供各項稅務和財務優惠,因而澳門已逐漸成為投資者的理想投資地。

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

為推動企業升級革新、提升競爭力,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澳門特區政府推出第 7/2021 號行政法規《鼓勵企業升級發展補貼計劃》,以取代原有的“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有關行政法規於 2021 年 3 月 16 日生效,符合資格的本地企業,透過銀行貸款或融資租賃的方式,投資有助澳門經濟發展的項目時,可申請利息或租金補貼,補貼期間最長為四年。

補貼計劃的年補貼率上限及每年可獲許可給予補貼的金額上限,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根據第39/2021 號行政長官批示,現時計劃的補貼上限如下:

貸款利息補貼:年補貼率上限為 4%,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 6 億澳門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為 1,000 萬澳門元。

融資租賃租金補貼:年補貼率上限為 4%,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總金額上限為 2 億澳門元,每一受益人每年可獲補貼的融資租賃租金金額上限為 1,000 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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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鼓勵措施

根據二月八日第 1/86/M 號法律,關於《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對有利於澳門工業發展的投資提供稅務鼓勵,稅務鼓勵項目包括:

  1. 市區房屋稅的豁免,豁免期在澳門市不超過十年,在離島市不超過二十年。上述豁免只限專租作工業用途的不動產收益;
  2. 營業稅的豁免;
  3.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
  4. 不動產轉移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然而該等不動產須專用於有關工業活動的經營,包括商業、行政及社會服務的設立;
  5. 上款所指不動產轉移的承繼稅、贈與稅削減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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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助計劃

特區政府一直以關注和扶助中小型企業發展作為施政重點。2003 年,因應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分別推出三項協助企業融資計劃。

中小企業援助計劃

該計劃於 2003 年 5 月推出,主要為支持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升營運能力及減輕非典型疫症對企業帶來的影響而提供一筆免息貸款。隨著澳門經濟迅速增長,因應發展需要,該計劃於 2006 年、 2009 年、2012 年及 2017 年作出修訂,調整援助金額上限至 60 萬澳門元及放寬援助資金用途,更向已全部償還“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及 “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的援助款項、處於適當的營運狀況、過往還款紀錄良好及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債務人的中小企業,提供第二次援助的機會,現時援助款項的上限維持 60 萬澳門元。成功取得貸款的企業主要是從事零售、建築及公共工程、酒樓或餐廳及酒店、批發、對公司之服務、汽車及電單車修理、髮型屋及美容院等個人服務、運輸、旅行社及出入口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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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

該計劃於 2003 年 8 月推出,旨在協助中小企業向銀行取得發展所需資金,特區政府為受惠企業向銀行提供最高上限為 50%的信用保證,最高信用保證額達 150 萬澳門元。該計劃於 2009 年 6 月及 2017 年 5 月作出修訂,將最高信用保證率提升至 70%,最高信用保證額達 490萬澳門元。受惠企業從事的行業主要為建築及公共工程、零售業、批發業、對公司之服務、出入口業、運輸、旅行社、酒樓或餐廳及酒店等行業。

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

該計劃於 2003 年 8 月推出,旨在協助中小企業開展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的品牌、改善產品質量之專門項目,在融資方面,特區政府將為受惠企業向銀行提供最高達 100%的信用保證,每筆承保貸款上限為 100 萬澳門元。該計劃於 2017 年 5 月作修訂,新增開展新業務的專門項目。受惠企業從事的行業主要為零售業、批發業、紙,印刷及刊物出版業、出入口業、建築及公共工程、紡織,成衣及皮革製造業、酒樓或餐廳及酒店、汽車及電單車修理,髮型屋及美容院等個人服務、運輸及旅行社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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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業認證計劃

該計劃於 2023 年 5 月推出,旨在通過評鑑制度識別出本地具資質的科技企業,並透過官方認證推動相關企業擴展業務,同時配合特區政府提供的各類型支持措施,為本澳科技企業構築成長階梯,助力企業發展,完善本澳科創生態基礎。計劃於每年的5月及11月開放申請,透過對申請企業的業務內容及規模、研發情況、創新程度等多維度進行評審,合資格企業由低至高可被授予 “潛力型科技企業"、“成長型科技企業"或“重點科技企業"的官方認證,認證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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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一站式」服務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者“一站式”服務透過委派專人為有意在澳投資人士提供全方位的支援和協助,包括:提供澳門營商環境資訊、辦理成立公司手續、協助牌照申領、就稅務及商務法律等方面提供資訊及建議,為投資者提供更便捷的辦理業務方式,縮短處理行政手續時間;同時透過由 13 個部門(包括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市政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財政局、旅遊局、勞工事務局、土地工務局、澳門金融管理局、消防局、衛生局、藥物監督管理局、環境保護局、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組成的“投資委員會”協助跟進項目開展及落實所需的行政程序,向投資者提供具體的建議。

經濟中的「內地因素」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特區政府通過適當的機構和機制,積極加強與內地省市經貿交流和合作,發揮窗口和橋樑作用。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簡稱《安排》)是在一國之內兩個單獨關稅區建立類似自由貿易夥伴關係的協議。此協議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定,目的是促進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共同繁榮與發展。

內地與澳門於 2003 年 10 月 17 日簽署了首階段的《安排》,並已於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2004 年至 2018 年間,雙方先後簽署十份補充協議、《〈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安排〉投資協議》、《〈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及《〈安排〉貨物貿易協議》,擴大原有《安排》內容及深化其承諾。2019 年 11 月 20 日內地與澳門雙方簽署《關於修訂〈CEPA 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進一步放寬進入內地市場的門檻,減少限制性措施,同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率先實施的特別開放措施。有關協議於 2020 年 6 月 1 日正式實施。

《安排》內容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四個領域。

關於貨物貿易

內地承諾自 2006 年起對所有原產於澳門的產品實施零關稅。除內地禁止進口的產品外,所有在澳門生產貨物只要符合雙方制定的《安排》原產地標準,取得專用的“原產地證書”確定為“澳門製造”產品後,均可享零關稅出口內地。

2018 年 12 月 12 日,內地與澳門簽署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貨物貿易協議》,協議自簽署日起生效,並於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協議系統地整合了過往《安排》及其十個補充協議的有關條目,並豐富更多合作內容,包括就所有內地稅則號產品制定原產地標準及提供更靈活的原產地認定方法,進一步提升貨物貿易的通關便利化水平,促進兩地的貨物流通,推動澳門製造業持續發展。協議亦為粵港澳大灣區設立專章,在大灣區內先行先試具突破性的貨物通關便利化措施,協助澳門業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因應全球 2022 年版《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於2022年 1 月 1 日生效,《〈安排〉貨物貿易協議》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轉換至新版編碼,於2022年 5 月 16 日起實施。是次轉版並將 2019 年實施 《〈安排〉貨物貿易協議》至今,通過磋商機制成功落實修訂的 18 項貨物的原產地標準整合在表單之中。

關於服務貿易

《〈安排〉服務貿易協議》於 2015 年 11 月 28 日在澳門簽署,並於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是首個內地全境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方式全面開放服務貿易領域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對《安排》及以往多個補充協議內容的重述,標誌着內地全境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該協議實施後,內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部門多達 153 個,涉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分類標準 160 個部門的 95.6%。按照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分類標準的要求,已達致兩地服務貿易自由化,完成國家提出在“十二五”規劃末期實現內地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標。

為進一步促進兩地服務貿易緊密合作,提升服務業開放水平,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內地與澳門雙方於 2019 年 11 月 20 日簽署《關於修訂〈CEPA 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並於 2020 年 6 月 1 日正式實施。《關於修訂〈CEPA 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系統地梳理及總結過去 CEPA 系列有關服務貿易開放內容,並因應國際經濟環境變化、內地投資政策趨向以及兩地經貿合作進展等因素,整合及擴大開放內容,涉及的服務領域主要包括金融、法律、會計、建築及工程、電信、文化、旅遊、分銷和教育等服務。同時將原有的文化及電信領域正面清單刪除,原有內容轉入商業存在的負面清單,以及跨境服務開放措施的正面清單內。協議提出多項在粵港澳大灣區率先實施的服務開放措施,支持及鼓勵澳門各界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助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關於投資

《〈安排〉投資協議》於 2017 年 12 月 18 日簽署及生效,並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安排〉投資協議》全面涵蓋投資准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對接國際規則,兼具兩地特色,開放程度高,保護力度大,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的制度化保障。在投資准入方面,《〈安排〉投資協議》進一步提升兩地間的投資自由化便利水平,繼《〈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後,內地在非服務部門的市場准入方面再次對澳門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明確了在投資領域繼續給予澳門最惠待遇,還新增了多項務實的投資便利化措施,是內地對澳門繼續保持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在投資保護方面,《〈安排〉投資協議》對投資的徵收補償、轉移等,給予國際高水平投資保護待遇。關於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內地和澳門雙方共同設計了一套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切合兩地需要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友好協商、投訴協調、通報及協調處理、調解、司法途徑等,為兩地投資者的權益救濟和保障作出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關於經濟技術合作

於 2017 年 12 月 18 日簽署及隨即生效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既包括對《安排》及其十份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內容的全面梳理、分類和匯總,又結合現階段內地和澳門各自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特點,着重突出澳門特色,增加了新的合作領域,補充了新的合作內容。

其中,“深化澳門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合作”專章,通過推進澳門“中葡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建設,以中葡論壇為依托,推動澳門在深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中,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而 “深化‘一帶一路’建設經貿領域的合作”專章,通過建立工作聯絡機制、暢通信息溝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聯合參與產能合作和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市場等措施,支持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 14 個重點領域合作包括旅遊、會展、中醫藥、金融、電子商務、環保、法律和爭議解決、會計、文化、創新科技、教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商標品牌等,對接《五年發展規劃》,突顯國家所需,澳門所長的元素,推動澳門特色金融、以 “會議為先” 推動會展業、中醫藥等新興產業發展,支持澳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議》設立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除共同推進泛珠三角區域、粵港澳大灣區及自貿試驗區的經貿合作外,根據澳門需要,支持粵澳全面合作示範區、蘇澳合作園區建設,探索“一國兩制”下兩地開創合作新模式,全面推進內地與澳門互利合作,為澳門中小微企和青年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供更廣闊前景。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支持港澳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跨省區重大合作平台建設”。 2017 年,在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動內地與港澳深化合作,研究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與功能” ,標誌著大灣區城市群的建設已成為國家的發展戰略。2017 年 7 月,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見證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粵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 2019年2月18日,國家正式公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四個中心城市之一,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為發展重點。

電子報稅及稅率

欲使用電子報稅服務的企業只需向澳門財政局申請相關的服務帳戶,便可以使用電子方式申報各種稅項。詳細手續請參閱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

目前,在澳門經營一般商業活動 (非特許經營)所須繳納的稅項只有 “營業稅” 及 “所得補充稅” 兩種,稅率及納稅額的計算方式請參閱這裡。一些常見的報稅問題,可以參閱澳門財政局網頁

招聘及僱用員工的相關資訊

勞工事務局負責促進本地居民就業,協調勞動市場上人力資源供求的平衡,為澳門的居民及企業提供免費的就業轉介及招聘服務。僱主如有需要,可以到改局登記及申請招聘服務。詳情可參閱該局網頁

各類工商業營運准照/牌照資訊

在澳門,除了一般商品的零售業務外,大部分的商業活動都需要向相關的政府部門申請所須經營牌照/准照。一些普通業務的經營牌照/准照可以參閱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