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律草案。

由於第13/2001號法律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至今已越十八年。為進一步完善現行司法官的招聘、培訓及任用制度,特區政府經聽取相關機構、司法界和法律界意見,建議對第13/2001號法律及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作出修訂和完善。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法案建議明確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並要求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在澳門工作至少兩年的經驗。

二、優化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為進一步優化現行制度,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

三、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為使培訓課程更具規範性及針對性,法案建議課程階段的內容須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此外,為提高對實習員的要求,法案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應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行為操守,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四、法案建議對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於確定委任前引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的任用方式。

五、法案建議對未曾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可以出任第一審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職級的要件作出修改,對已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方可從事的職業至少五年的要件,改為十年。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