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自(17)日起對曾到多個國家或地區的入境人士採取醫學觀察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協調中心表示,鑑於全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近期趨嚴 重,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要求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 凌晨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下列國家或地區的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

  1. 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希臘、匈牙利、冰島、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公國、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瑞典及瑞士,英國,俄羅斯;
  2. 美洲:美國、加拿大、巴西;
  3. 非洲:埃及;
  4. 大洋洲:澳大利亞。

上述措施對來自韓國、意大利、伊朗、德國、法國、西班牙、日本的入境人士,仍繼續生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協調中心提醒,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